婚外情导致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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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26日 | ||
近日,岱岳区法院天平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原、被告相识不久,两人生育一女,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每月支付两万元抚养费,案件开庭前,双方均同意调解,男方亦欣然同意每月支付孩子2万元的抚养费,但合议庭考虑到每月2万元的抚养费已经远远超过了当地经济收入水平,且男方可能存在合法配偶,为避免侵害合法配偶及婚生子女的权利,合议庭未对双方的调解意见给予当庭确认。庭后通过询问调查,合议庭的怀疑得到了确认,原告最终撤回了起诉。 虽然该案最终以撤诉结案,但在审理因婚外情导致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妥善处理该类案件:第一、从法律上来说,民事行为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双方合意一致即可,但前提是不能违背社会道德和法律,违背社会道德的婚外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会对基于此产生的法律行为依法处理,保障相关人的权益。第二、任何人都不应通过孩子获得经济利益,避免孩子成为牟利的工具。在一些婚姻家庭案件中,抚养费变相成为了同居者青春损失费或其中一方的生活费,这违背了社会的道德,法官可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去处理。第三、即便双方均同意并企图通过调解方式确认明显超过当地生活水平的高额抚养费,在一方合法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也不应被动予以确认,为维护相关人员的利益,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的规定,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量予以确定。 (天平法庭 张业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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