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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28365-365关于督促被执行人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11日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建设信用岱岳、法治岱岳、诚信岱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的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本院发布如下通告: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被执行人应当及时、自觉、全面履行,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院已立案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尽快主动到本院执行局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将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贷款、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政府支持和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出入境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对其失信行为,将按照法律规定将其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罚款、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坚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是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两委”成员的,本院除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外,还将通报至相关主管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督促执行。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院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我们严正敦促:被执行人要尽快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绝不要心存侥幸,逃避、规避执行终将被依法制裁。欢迎执行案件申请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本院举报、提供执行案件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对于举报人的信息,将严格保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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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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