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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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4月28日 | ||
4、山西长治中院:被执行人长治钢铁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 摘要: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和保障被执行国有企业的稳定与发展统一起来,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力促双方和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标题:合同纠纷案, 内容介绍: 2017年9月,承德信通首承矿业有限公司(信通首承公司)申请执行其与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下称长治钢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立案标的本金加利息近4000万元。被执行人长治钢铁公司是一家历史悠久拥有近万名员工的国内著名国有大型炼钢企业。 长治中院立案后,执行人员立即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并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随后,对该企业财产状况、股权结构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其负责人向执行人员反映,企业愿意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炼钢行业在全国范围内正处于低迷状态,长治钢铁公司目前企业效益差,员工思想不稳定,如强行划拨公司大量资金将使企业陷入经营性困难,故请求法院做申请人工作,争取和解后分期还款。长治中院执行局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在听取长治钢铁公司负责人的反映后,深入企业进一步了解了实际情况。随即决定对该企业采取兼顾申请人利益和被执行人企业稳定发展的执行方案。即同意积极做好申请人的工作,推动双方和解,达成分期履行的协议;并在该企业交付首批案款后解除该企业银行基本账户的冻结,从而保障企业员工工资的及时发放,确保企业正常经营。 但在执行法院协调双方推进和解的过程中仍然困难重重。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即便分期付款,要全部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仍面临着流动资金少、欠款利息难以承受的巨大压力;而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信通首承公司则认为,被执行人拖欠货款多年,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故坚决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义务,不愿意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面对双方矛盾,长治中院执行局坚持既严格执行法律,又注重为被执行企业走出困境创造条件,把协调沟通工作做足作细。一方面要求被执行人尽快筹措资金履行法院判决,另一方面着力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法律文书的执行要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结合起来,才能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帮助被执行企业走出困境,也有利于双方以后的商业合作和共同发展。在执行法院坚持不懈,细致耐心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分两批将所欠信通首承公司的近3600万元的货款本金以承兑汇票的方式付清,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利息。案件随后也顺利执结。 案件执结后,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并深深为法院执行团队的敬业精神和司法为民的理念而感动。被执行人亲自将一封感谢信、一面写有“秉公执法替企业保驾护航、张弛有度为企业排忧解难”的锦旗送到了长治中院执行局。此案的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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